2024年12月6日,由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管控专题研讨会在上海国资院举行,来自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检察机关及法律财税等专业机构领域的7位专家,聚焦融资性贸易的内涵与外延、潜藏的法律风险与财税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等内容做了深入交流。
根据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中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主要特征包括:
第二,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有特定利益关系;
第四,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国家对融资性贸易的监管态度经历了从适度压缩到全面清理到全面禁止的过程,其监管口径在不断收紧。要理解这样的一个过程的逻辑,首先要明确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之间的关系。
真实的交易应包含两个要素,即货物流和资金流。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即构成虚假贸易;若两者都缺失,则无疑是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的核心在于融资,这种融资具有对价性质,即资金的使用涉及成本,需要还本付息。融资性贸易与虚假贸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国家的监管文件中,两者有时被一同提及,但随着监管的深入,它们开始被明确区分。虚假贸易和融资性贸易存在交叉关系,但并不完全重叠,它们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无货物流和资金流,目的是提高纸面经营规模,属于虚假贸易,而非融资性贸易;第二种情况是有货物流,无资金流,旨在提高账面营销规模,属于虚假贸易,而非融资性贸易;第三种情况是无货物流,有资金流,属于融资性贸易,同时也构成虚假贸易;第四种情况是有货流和资金流,但资金流有着非常明显的借贷性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不属于虚假贸易,但可能构成融资性贸易。
基于此,就能够理解国家禁止融资性贸易的原因。由于融资性贸易的实质是资金的融通,而融资的核心是风控,一般产业国企往往不具备像金融机构那样的风控能力,因此其开展融资性贸易的风险极大。如果不予以禁止,在KPI考核压力与逐利冲动驱使下,会导致国企成为不法人士眼中的高利润目标,从而受到多方逐利的围猎。加之国企相对于民企和外企,融资成本较低,也拥有更多资源,从而放大国企在融资性贸易中的风险暴露。因此,融资性贸易必须被禁止,以防止国企因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而受损,同时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蚀。禁止融资性贸易是出于对国企长期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安全的考虑。
融资性贸易分为两类,分别是买卖型和增信型。其主要区分方式是根据提供资金方是否直接放款,如果直接放款,那么可能就构成买卖型;如果没有直接出款,但是依托资信未来可能会承受还款的法律责任,进而为他人融资提供便利,那就可能构成增信型。进一步,买卖型融资贸易包括贸易托盘模式、委托采购(销售)模式、循环贸易模式,增信型融资贸易包括质押监管贸易模式、仓储保管贸易模式、保兑仓交易模式、保理模式。
贸易托盘模式中,当买方缺乏资金时,托盘方提供资金支持,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并从买方那里收取融资款及其利息,托盘方与卖方和买方分别签订买卖合同,成为卖方的买方和买方的卖方。在这种模式下,托盘方通常不直接控制货物的物流,而是由卖方直接将货物交给买方。然而,由于托盘方不控制物流,当货物交易涉及虚假或上下游串通欺诈时,托盘方面临较大风险。比如资金回收困难,如果货物是虚假的,或上下游合谋欺骗托盘方,托盘方可能没办法回收其支付的款项;在上下游串通的情况下,买方可能声称未收到货物,并要求托盘方退还货物或款项,导致托盘方不仅没办法回收资金,还可能面临额外的退款要求。
委托采购(销售)模式中,出资方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即作为买方的代理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在这种模式下,尽管出资方负责提供资金,但实际上并不掌握货物的控制权。由于出资方作为代理人并不直接控制货物,货物是否实际交货并不由出资方决定,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循环贸易模式中,其本质包含两个相反的循环,即物流循环(逆时针方向)和资金循环(顺时针方向)。交易的起点是融资方和出资方,双方达成融资意向,但为了掩饰融资实质,采取货物买卖的形式进行。双方各自寻找一个或多个参与者,形成货物买卖链,链条越长,越难以被监管发现,越容易逃避监管。在循环贸易模式中,要关注几个要点,一是融资贸易合议,法院可能会根据会议记录、函件等证据来判断双方是否有融资贸易的合意。二是闭环交易,法院经过审查所有环节,确认交易是否形成闭环。三是货物不存在或空转,如发现货物(如仓单)在同一时间、同一仓库内多次转让,可认定为虚假空单。四是不符合商业规律的买卖,如中间环节出现低买高卖,完全不符合商业规律。五是上下游合同高度相似,除了价格外,合同的其他条款高度一致,内容简单,暗示着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六是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贸易链条中存在某些参与者承诺固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这违背了商业实质。
质押监管贸易模式中,放款机构即金融机构,向出借企业(融资人)提供贷款。出借企业(融资人)需要借款,并为此提供质押物。质押物通常与贸易活动相关,可能是企业计划出售的货物,或是存放在第三方的货物。征信企业在这一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为借款公司可以提供增信服务。如果借款企业没办法承担还款义务,征信企业需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如果质押货物本身是虚假或虚构的,征信企业将不得已承担对应的责任。
仓储保管贸易模式中,放款企业通过买卖方式向借款公司可以提供资金,同时涉及货物的交易。保管企业负责存储买卖双方的货物,并为货物的真实性做担保。如果实际货物不存在或为虚构,即使仓储企业没有直接付出资金成本,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这可能构成融资性贸易。
保兑仓交易模式中,融资企业通过提供保证金来获取银行的授信,进而获得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向卖方企业购买货物。货物可能由卖方企业保管,或卖方企业本身就是仓库,融资公司能够凭银行票据到仓库提取货物。银行通知卖方企业放货,卖方企业根据银行的指示进行放货。卖方企业需对银行授信金额与实际回款金额之间的差额承担担保责任,并根据银行的指示放货。即使银行采取了严格的流程控制,保兑仓交易仍可能转变为融资性贸易。例如,卖方和买方合谋,买方利用银行票据购买货物后,以质量上的问题为由退货,卖方将货款返还给买方,实质上买方通过这一种方式套取了银行授信资金。如果买方未能还款,卖方企业需承担银行授信金额与实际回款金额之间的差额,即卖方企业在此情况下承担了额外的责任。
保理模式中,核心问题就在于融资企业(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的行为。融资企业(债权人)可能虚构应收账款,以此作为融资的依据。如果债务人参与虚构债务的行为,这将构成融资性贸易,因为基础的标的资产并不存在。根据司法解释,在保理融资中,如果债务人参与虚构债务,即使债务人后来否认该债务,也需对保理商承认的款项承担不利后果,除非保理商在管理上存在过失或知情。
企业应专注于自己擅长的领域,莫轻易涉足不熟悉的贸易领域。在进入一个新的贸易领域时,必须明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以及客户选择自身的理由。同时,在业务合作中,企业应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确认对方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为其主责主业。当对方企业从事的业务属于其主责主业时,合作的可靠性和成功率通常会更高。通过确认对方企业的业务是否为核心业务,可以评估合作的风险和可能性,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在评估业务合作时,一定要考虑商业常识,包括是不是真的存在合理的商业利益,以及合同安排是不是合理,尤其是需要审视合同条款是不是满足正常的商业逻辑和实践。若企业作为甲方,即付款方或采购方,拥有选择权,却坚持使用对方的模板合同,应深入思考背后的原因。当企业法务部门提供了自己的模板合同,却选择使用对方的合同时,应探究其动机。合同中细节的缺失原因是详细的约定会对双方产生较大约束,而融资性贸易的合同往往避免这一点,以简化形式呈现。
两个意识包括一个正意识,一个反意识。正意识就是不垫资不等于没风险。现在存在一种误解,即认为不垫资即无风险。在某些咨询案例中,有人提出他们计划进行背靠背交易,若上游未付款,则他们也不会向下游付款,从而觉得自身是安全的。事实上,不垫资仅在财务上降低了资金回笼的风险,但在法律上,企业仍可能面临风险。企业可能因货物灭失或未交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可能会引起企业承担增信型责任,甚至有可能演变为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因此,不垫资并不代表没有风险,特别是在法律层面。经营者必须同时具备财务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全面评估商业交易中的风险。
反意识是垫资不等于违规。一些人认为垫资行为不可行,但实际上,垫资在某些商业活动中是常见的现象,不应一概而论地视为违规。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代理中,代理人可能会发生垫资行为。在销售活动中,为了支持经销商,企业可能会提供一定的账期,这些都属于正常的商业操作。关键不在于完全避免垫资,而在于建立一个规范和合规的商业授信机制。如果货物流是真实的,正常的商业授信是可接受的。对于代理垫资,必须控制货物,若无法静态控货,能够使用动态控制的方式。赊账需要有完备的授信评估和合理的准入门槛,明确谁能进入授信额度,并考虑是不是可以分级授信。授信需要担保,且担保方应跳出当事人的直接关联领域,避开使用上下游企业或股东提供的关联担保,因为这种担保在法律上的意义有限。因此,可以寻求社会的信用支持,例如通过货物保险或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增加信用来源,提高交易的可靠性。
如果企业的上下游合作伙伴均为贸易型企业,企业应保持警觉,以免自身也沦为单纯的通道。人为增加交易环节可能会引起企业在两个通道之间被动地成为另一个通道,增加不必要的复杂性和风险。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库的管理,特别是对前几大供应商的变化保持敏感,及时作出调整。同时,要牢牢掌握货权,确保一旦付款,就能看到相应的货物,保证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同步,两者缺一不可。
重点警惕非标仓单。非标准仓单具有无法替代性,与标准仓单相比,后者类似于货物,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能够最终靠市场机制进行风险管理。如果交易不是实物交付而是仓单交付,选择一个靠谱的仓库至关重要。理想的仓库应是企业自己的仓库,或者是集团系统内兄弟单位的仓库,亦或是大型国有企业运营的仓库,这些选择能够更好的降低风险。即便有了可靠的仓库,企业仍需做好物流管理,确保货物的流转和监控符合企业的要求和标准。
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建议征信机构可以公开部分司法大数据,方便企业随便什么时间都能查询合作方的资信情况。可以增配懂业务、懂法务、懂财务的人才团队,进而增加企业内部审核。
在企业管理和合规方面,严格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是维护企业纪律和法规遵循的关键措施。企业应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类似于“10个严禁”和“10个不准”,以确保所有业务活动都在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最新的规定扩展了追责的范围,并加强了追责的力度,这体现了企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严格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企业旨在提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成本,从而增强规章制度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