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远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3月,公司将原本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归还了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贷款。公司于2023年4月才将1,00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3年6月30日补充审议后披露。
二、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调减2022年半年度净利润714.06万元,影响比例-61.60%;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净利润629.87万元,影响比例-265.92%。公司因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形,导致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信息公开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吴俊宏、董事会秘书马晓琴、时任首席财务官孙志林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吴俊宏、董事会秘书马晓琴、时任首席财务官孙志林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2025年1月2日